該委員有涉業務侵占罪嫌;屬於刑事責任,法條依據:
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(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)。
但如果當事人僅係依照委員之授權同意(蓋章視為同意)暫時保管,無佔有之意思且仍有支付廠商該款項,則無該罪之適用;換句話說,沒有刑事責任。另外,該款項之撥付如經合法決議,主監財之簽章(授權行為)係執行程序不當,惟尚無刑事責任。不過仍建議由社區專戶提撥支付,避免相關委員觸犯背信罪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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