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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
住戶大會管委會要以惡鄰條款進行表決,要用甚麼理由?管委會提案是否合法?
"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"
對該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利益影響甚鉅,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,其事由要件有三:
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,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。
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,仍不改善或續犯者。
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。
本案該住戶前經舉發,但裁罰案業經撤銷故無法成案,故不符要件。
是以,縱使經區權會多數決議,法院仍須審視是否符合要件。
以上供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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