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理委員會對於製造噪音的住戶,也應該依法制止,規定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:「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,經制止而不遵從者,得報請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處理」。或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訂定住戶規約,約定諸如幾點以後應保持安寧等條款,共同遵守。如果住戶違反規約製造噪音,情節重大,而經勸阻無效者,管委會也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,在促請其改善,並經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,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,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。同時管理委員會也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,報請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,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、職務;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,得連續處罰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