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

社區店家未辦理糧商登記即經營糧食業務.....等,請問 已觸犯哪些法條?

如其經營未獲許可,為違規營業者,則屬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「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,約定專用部分,不得擅自變更。」

就管委會立場,依法可對該住戶先予制止,經制止而不遵從者,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,並要求其回復原狀。

主管機關應照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裁處。

另外,亦違反糧食管理法第十條「經營糧食業務,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後,始得為之...」規定,得向農糧署北區分署舉發,依違反糧食管理法裁處。 


以上供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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