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委在1月31日寫了一張聲明不再當財委,委員會在2月3日開臨時會選新財委、2/4兩人交接、2/5銀行更換印鑒。問題是,辭任者認為1/31就提出辭呈所以1月的總帳目表不願再簽名,(要主監財3人簽名才算完成才可以公佈),不願簽任內的帳目表?
如該辭任委員有向管委會為辭任之意思表示,則於通知到達后即生效,換言之,其於辭任后即非財委,不能執行財委職務。
是以,總帳目表之簽名時點,依程序或慣例,該委員如已辭職,即無簽名之權/義務;惟你所指係權責劃分疑義,如果事後發見有帳目問題,仍可對其主張背信等相關法律責任。至於新任財委部分,仍建議其對交接之相關事項逐一確認,畢竟都接手了,對先前之帳目仍有義務確認與瞭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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